2007年4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曾经被困温州的云南马帮回去后仍未脱困
马帮贡茶万里行 组委会“失踪”了
律师说:活动的实际发起人应该担起责任
何厚波 王蕊/文

  前不久,一队贫困潦倒被困温州的云南马帮牵动了浙江人的心。这个由99匹马组成的庞大马帮,是因为参加“马帮贡茶万里行”活动才远离家乡来到浙江的。按照计划,他们将一路经过云南、广西、广东、福建、浙江、上海、江苏、安徽、山东、河北、天津,最后到达北京,总行程6000多公里。可是由于资金问题,马帮到温州后就走不下去了——被拖欠工资的马锅头们只得在温州贱卖了马匹和部分茶叶,才筹得路费返回云南。
  离开温州时,马锅头们还盘算着如果能顺利拿到工资,就把这批茶叶送还给组委会。可是我们从云南获得的最新消息却是:活动组委会“失踪”了,马锅头们被拖欠的工资无法讨回,只好在市场里贱卖茶叶以减少损失。

  主办方:州政府退出 茶产办回避 组委会撤了
  得知马锅头讨要工资无门,笔者决定找该组委会探明事情的原委。
  3月29日,笔者致电西双版纳州政府了解情况,对方让笔者找州政府茶产业办公室采访此事。随后笔者拨通了茶产业办公室的电话,对方称,州政府已于去年9月宣布退出该活动。于是,笔者就该活动的相关情况提出了10大问题,其中包括“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、地址、电话”“组委会已经取得公章,是在什么部门备的案”“退出是否意味着不对该活动承担任何责任,有无明确不担责文书或向社会发表过申明”等等,却迟迟得不到答复。
  云南省茶叶商会曾是“马帮贡茶万里行”活动的支持单位之一,笔者3月30日致电该协会,希望能够找到组委会的线索。对方却称他们已很久没和组委会联系了,对马帮解散的事,他们还不够了解,也不能妄加评论。但他们表示,如果活动真的失败了,将对云南茶产业产生短期不利影响,并且不利于以后再开展大型宣传活动。
  4月2日,笔者多次打电话到西双版纳州政府茶产业办公室,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一直声称“领导不在,无法答复”,而该办公室主任的手机则始终无人接听。
  4月3日下午,笔者拨打“马帮贡茶万里行”组委会秘书长——北京亚视星空负责人王新建的手机,听到的却是“您所拨打的号码是空号”。笔者又找到组委会与马锅头签订的“补充协议”上写着的活动组委会地址:昆明西双版纳大厦,却找不到组委会。大厦工作人员称“早就撤了,有一两个月了”。至于具体是什么时候撤的,该工作人员说不记得,“反正撤了好久了”。

  马锅头:承诺书还在 讨工资无门 好茶叶贱卖
  4月3日下午,昆明金实茶叶市场的一个茶店里,在该市场工作的刘素指着墙角一个烧得通体漆黑、已有几处瘪下去的无盖军用水壶说:“马锅头说,在温州两个多月就靠这个壶烧水喝,马帮搞成了‘丐帮’,惨哪!”现在,几个马帮成员的茶就放在这个店里卖。
  刘素说,这些茶饼的市场价是每块七八十元到一两百元不等,而马锅头往往二三十元就卖了。这些茶饼有些已损坏,刘素说,即便全部卖掉也不够补偿马锅头被拖欠的工资。其他马锅头也和他联系过,说只要能卖出去,都想请他卖。但事实是残酷的:“今天一整天,打电话问的人倒是非常多,但一片也没卖出去。茶叶好,又是低于目前市场价卖,为什么卖不出去呢?”刘素的言语中透着无奈。
  笔者在茶店见到了“马帮贡茶万里行”组委会与马锅头们签订的一份“补充协议”。协议上写着:甲方(组委会)“负责乙方(马帮)吃、穿、住及马料和马掌费用”,并且“甲方每月付给乙方(一人五马)叁仟(3000)元整,每月末付给乙方”。协议的落款日期是2006年3月29日。还有一份组委会出具的“承诺书”,上面写着“于2007年2月23日前结清所有工资,如果到时组委会不能兑现承诺,马帮全体成员有权停止让马帮前进,并有权把马驮子上的茶叶和‘120’救护车卖掉。”落款有“王新建”、“杨式来”等组委会成员的签名。
  据马锅头马斗娘说,他被拖欠了6个半月的工资,每个月3000元,像他这样被拖欠了6个半月工资的马锅头有11个。马斗娘说,他们回来后就去找活动组委会,却一直找不到,电话也打不通,没有办法,只好卖点茶减少点损失了。

  维权观点
  活动实际发起人应该承担责任
  像这样的大型活动导致的纠纷,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?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占文律师说,这种活动的组织属于一种民事行为,活动组委会应对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。如果这个组委会解散了或者找不着人了,那么,“实际发起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”应该为活动造成的纠纷承担责任。他认为,所谓“实际发起人”,就是约定对活动承担责任和风险,也参与收益的单位或个人,挂名的发起人通常不承担责任。
  李占文说,这种组委会在成立时有政府的参与或者默许,一般不能说是非法的。但如果这个组委会募集了资金而不举办所宣传的活动,就可能涉嫌诈骗;在组织活动中,如有证据表明有人挪用资金,则将涉嫌职务侵占。
  至于赞助商和组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则根据他们之间的协议或者合同来确定。实际发起人的中途退出是否有效,关键看其退出程序是否合乎约定,只有按照发起人之间的约定或制定的章程规定退出了,才是有效的。